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三超通行证行政审批注意事项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审批
       (一)危险品运输管理分类:
一类危险化学品:高毒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或运输中容器压强超过100个大气压以上的易爆炸的压缩气体。
二类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化学性质相对稳定,但受外力作用易燃易爆,有毒害性或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
三类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化学性质稳定,在常温常压下无或有较弱毒害性或腐蚀性的危险品。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审批程序及权限
剧毒化学品按《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执行。除剧毒化学品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由入口支队审批,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有条件的执勤大队或远离支队部驻地的省际卡点,支队可以指定大队审批。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审批的条件
        1、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经检测合格的专用车辆和设备,并持有槽罐或其他容器使用合格证书。
        2、持有交通部门审核发放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3、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具备较强的快速处置危险品泄漏事故的能力。(检查递交有关内部管理预案资料等)。
        4、危险化学品运输主管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持证上岗(《从业资格证》)。
        5、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悬挂明显的警告灯箱和运输标志。(本省高速公路路口实地检查)。
        6、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及通讯工具。(本省高速公路路口实地检查)。
        7、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8、随车提供承运危险化学品货物的品名、性质,物理特性,泄漏等对人体、动植物、环境污染的危害程度。
        9、提供运输单位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单位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
       10、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完好的GPS或行驶记录仪。
其他有关事项按《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迅速开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安全情况进行集中排查整顿的通知》(浙公高[2004]181号)执行。
       二、关于超长、超宽、超高车辆通行证的审批
      (一)审核
      1、车辆行驶证(含行驶证中标注的车厢外部轮廓尺寸)。
      2、驾驶证。
      3、运载货物规格或车辆装载实物照片。
      4、超出车厢部分的警示装置(警示灯箱、反光锥形筒、反光三角牌等足以起到警示作用的标识)。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二)审批
      由首先入口的支队审批。对于载物长度超过车厢6米或车货总长超过30米、宽度超过3.75米、高度超过4.5米,应责成运输单位安排测量车、示警车辆进行带路和护送(护送车辆应是警用车或工程车,工程车前后车体注明“前方大件车队”、“后方大件车队”或“超限车辆”等标志)。核发通行证后立即通报沿线各相关支队。对国家大型重点工程运输的物资,需上级有关部门协调,或者车货总长超过30米,宽度超过4.5米,高度超过5米的经支队审核后,报总队网上审批或者直接审批,并通报相关地市支队。核发通行证时应明确告知通行的时间和线路,通行时间为白天(6:00—18:00),尽量避开交通流量高峰和施工路段。
      三、有关要求
      危险化学品和超长、超宽、超高运输的单位和车辆,审批时要审查登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数据库,查询比对单位车辆或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对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要责成足额缴纳,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或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要责成车辆所有人和单位负责人限期进行整改,期间停办通行证件,停止时间由支队确定,直至达到规定要求,并及时将信息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通报。
      对使用伪造、涂改有关车辆证件或通行证的,要深挖深查或立案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通行证的,按《行政许可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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