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高速要闻
|
交管资讯
|
违法查询
|
施工预告
|
行车常识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
视频宣传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流程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2日11时46分 您是第7348位浏览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予以处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权利。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处以200以上罚款或需吊扣、吊销驾驶证的,应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其到队部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到队部进行处理的人员应为违法行为当事人,处理时必须携带凭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
版权所有: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